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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名小说改编页游-“鬼吹灯”案背后的真相| 天通网

时间:2023-04-04 19:06:23    编辑:佚名

同名小说改编页游

同名小说改编页游

本文共4000字,建议阅读时间7分钟

“鬼吹灯”名称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是我们互联网团队处理的一个知名案例。 前不久,随着最高法院决定允许张牧野回避再审,备受瞩目的“鬼吹灯”案这一次才真正尘埃落定。 从一审、二审到再审,该案几乎每一个环节都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 基于《鬼吹灯》系列小说的热度和社会影响力,极多的粉丝群体也对这起案件展开了热议。 大多数人表示赞同,但也有一些反对的声音:

作者一直都是被侵权的,那《鬼吹灯》的原作者自己也能侵权吗?

天天八星被判侵权《鬼吹灯》? 合同是霸王条款,网络作者要警惕版权陷阱!

彼时,天下霸场受到起点工作人员的款待,被狠狠地吃了一顿。 迷迷糊糊中,他将一共8部鬼吹灯系列小说以十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后者!

...

然而,真的是这样吗? 不妨移步以下一探究竟。

1、天下霸场之所以输给阅文,并非因为当年的合同

1、当年的合同没有“断权辱国”! !

2007年,阅文集团与天下八厂签订了两份合同。 第一个是关于《鬼吹灯(盗墓经历)》的,第二个是关于《鬼吹灯Ⅱ》(魁星踢法)的。 两份合同的主要内容为:天下霸场将《鬼吹灯》系列小说(共八[1])的全部著作权财产权转让给阅文集团。 以此为基础,天下霸屏一共拿到了160万的转让费和40%的影视作品改编收入。 网上流传的“起点10万买断鬼吹灯版权”,其实只是第一份合同的标的额。 所以,这个考虑如果放在十几年前IP还没有起飞的时候,就不能说是贱卖。 但这取决于你如何比较它。 如果回顾今天《鬼吹灯》IP的发展势头,回顾过去的一纸合同,确实是贱卖。 但问题是可以这样比较吗? 就像20年前一样,没有多少人能预料到现在的房价有多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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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根据第二份合同[2]第4.2.5条规定,天下八厂不得使用本名、假名或其中任何一种,创作与本作品名相同或相似(题名)的作品或与本作品相同或相似的作品。工作的一部分。 主要章节的标题。 也就是说,天下八厂有合约义务在后续创作中不得在作品名称或主要章节名称中使用《鬼吹灯Ⅱ》或类似名称。 详细信息将在本文后面讨论。

2、提起《鬼吹灯》,你只能想到天下八厂? ?

反对派认为,提到《鬼吹灯》只会想到作者“天下霸星”,而不会想到阅文或起点中文网。 要回答这个问题,有必要厘清著作人身权中署名权与品名权的界限。 根据前述合同内容,天下八常仅享有四项作品人身权,包括多年前的《鬼吹灯》系列小说著作权。 显然,《鬼吹灯》与天下霸场多年来在相关公众中建立的对应关系,是作者行使署名权的结果。 署名权属于作品人身权范畴,专为作者天下八场所有,不得授权或转让。 我们一直在讨论的“鬼吹灯”之争,其实是一场关于“鬼吹灯”品名的权益之争,与著作权等作品的人身权有明显区别:

1)署名权是作品因创作而直接产生的精神权利,属于著作权法领域; 产品名称权是通过长期持续经营和使用而产生的,具有显着性。 该权利不仅可以识别产品的来源,还可以承载产品的市场信誉,是一种与商品密切相关的财产权,属于竞争法领域。

2)署名权用于识别哪些作品为天下霸场创作,品名权用于识别哪些作品属于《鬼吹灯》系列小说。

3)署名权依附于具体作品,品名权益依附于具体商品,但作品不是商品,作品是具体的事物,商品是品类.

也就是说,天下八厂创作行为的结果是作品,法律赋予其著作权保护。 但作品毕竟不是商品,创作行为本身并不能直接产生知名商品的独有名称。 即使作品构思巧妙、引人入胜,甚至是文坛第一,作者完成的作品也不一定会成为家喻户晓的商品,同时作品的名称也不一定如果不使用,则要与众不同。 只是这样的作品比普通作品更容易通过持续经营获得知名度,名字也更容易获得显着性。 但这只是一种可能,绝不等同于直接贡献。

在过去传统的“创作-出版/出版”的基础产业模式中,著作权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主体并未分离,因此不存在著作权人身权和商品名称权行使的误解和争议由同一个主题。 但在“鬼吹灯”之争中,作品作者与作品产权人长期分离后,事情发生了变化。 所以,一提到《鬼吹灯》就会想到《鬼吹灯》和《鬼吹灯》系列小说,一点都不假。 只不过前者是作者创作作品的行为带来的声誉,后者是经营者经营商品的行为带来的声誉。 在天下霸场与阅文的“鬼吹灯”名称之争中,结合上述对署名权和品名权的简要分析,显然应适用后者的语境。

3、阅文集团的胜利在情理之中,是对其网络文学商业模式的肯定

阅文之所以打赢这场仗,并不是因为它通过契约直接获得了《鬼吹灯》品名的权益,而是因为阅文在《鬼吹灯》系列小说上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和金钱,包括但不限于在起点中文网连载推广同名小说改编页游,举办同名小说创作大赛,授权出版实体书,改编漫画、电影、游戏等。阅文长期、广泛、 《鬼吹灯》系列小说持续、大规模的宣传运营,造就了《鬼吹灯》系列小说较高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也造就了《鬼吹灯》系列小说的鲜明特色。 ”的标志作为小说的名字。 做出了实实在在的贡献。 与天下八常的创作行为相比,岳文的上述贡献才是“鬼吹灯”系列小说的热度和“鬼吹灯”名字意义从无到有、从弱到大的现实原因。强的。 因此,岳文应享有小说《鬼吹灯》的题名权益,而非天下霸星。

回顾网络文学20年的发展历程,阅文集团在业内率先建立了良好的VIP付费阅读商业机制,推出“作家计划”,鼓励全职写作。 随着平台签约作品的快速增加,阅文集团配备了前后端多个编辑岗位,分析数据曲线,挖掘隐藏的佳作。 这类商业价值评估往往发生在某部作品出版之初甚至完成之前,然后付出高昂的代价,与作者签订合同,获得授权或转让,然后进行各种内外投资资源促进和促进衍生产品的创造。 谋求作品的广泛、快速传播,从而收回成本,获得收益。

当年的《鬼吹灯》就是如此。 阅文投入大量专业编辑,用科学的数据曲线分析《鬼吹灯》的成长空间。 部)全部购买。 阅文的上述商业模式在文件中得到了法院的明确评价:“有利于促进作品的传播,使相关公众更容易获得作品,渠道更加多元化,提高了被创作者的福利。相关公众,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值得法律肯定和尊重。”[3]

2、阅文集团与天下霸场4.2.5协议的前瞻性如何? !

首先,结合以上内容,我们回顾一下饱受诟病的第4.2.5条(天下霸场与阅文签订的第二合同条款)。 在合同中做出这个约定的时候,所谓的“鬼吹灯”名称权实际上并不存在。 因此,该条款不能视为以“鬼吹灯”名义对天下八厂的权益进行处分。 同时,该条款并不限制天下八常使用真名或假名创作作品,也不剥夺天下八常后续的创作自由。 该条款的实质是阅文为避免“鬼吹灯”名称的意义被淡化而给天下八厂加了包袱。 再者,天下八厂对外宣称创造了《鬼吹灯》系列小说的极限也是有道理的。 4.2.5条符合阅文自身的利益,阅文为此付出了高昂的代价。 同时,不存在协议无效或撤销的法律情形。 这是双方的自主权,应被视为合法有效。

其次,从近年发生的一系列“鬼吹灯”侵权搭便车案件来看,十几年前的第4.2.5条,确实很有前瞻性。 本条款的本意是限制天下八厂在后续创作过程中不得使用《鬼吹灯》作为作品名称或名称,从而弱化《鬼吹灯》与《鬼吹灯》的对应关系灯笼》系列小说。 现在看来,这种担心完全没有必要。 从我们接触过的“鬼吹灯”名誉权搭便车侵权案件来看,各种名利搭便车的案例“不胜枚举”。 其他所谓的“大IP”也可以参考和关注。 简单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作者擅自使用知名小说的独有名称作为其后续作品的标题之一,以抓住原著的影响力;

2、作者突出使用知名小说特有名称,对其后续作品的出版推广带进行商业诽谤;

3、作者授权方将其他同名后续作品改编成同名网剧/页游/手游,获得原著知名小说的影响力,同时制作相关促销活动中的误导和虚假宣传。

4、其他同行业竞争对手利用搜索引擎关键词服务,在链接标题和介绍中使用知名小说的独有名称,推广与其完全无关的游戏。 直接插入恶意制作的虚假登陆页面分为两种。

5. 某搜索引擎服务商在链接标题和介绍中使用知名小说的唯一名称,推广自己的游戏运营平台。 具体行为是恶意创建收藏页面,其中包含知名小说的唯一名称。

三、著作权物权与驰名商品独有名称权主体分离后的怪现象

也有法人建议参照美国立法,赋予创作者“终止版权转让权”,解决创作者地位弱、作品本身价值不确定的问题,以平衡创作者与作品之间的利益。网络文学平台运营商。 我们无意对这个建议本身进行评论,但如果创作者真的享有终止转让的权利,那么作者将在几年后行使终止转让权并收回版权几乎是必然的。大IP。 届时,大IP知名产品独有名称的权益和版权产权将分别属于平台运营商和作者两个不同的主体,事情又开始变得复杂起来。

我们以《鬼吹灯》名称之争为例,逆向想象,如果司法判决最终以作者创作作品为由,认定天下霸场对《鬼吹灯》的唯一名称享有权益知名产品“鬼吹灯”由此而生。 相当于将《鬼吹灯》系列小说的作品产权与知名产品独有名称权的权益分离,就会出现以下怪现象:

在裁判的要求下,天下霸场不得使用“鬼吹灯”之名,并支付阅读文章损害赔偿金。 届时,所有市面上的《鬼吹灯》系列小说再版时都需要改名;

天下八厂香香获授权在《鬼吹灯》系列小说上改编大量热门影视作品、畅销漫画和游戏多年,并要求《鬼吹灯》的使用立即停止;

阅文作为著作权人,如对《鬼吹灯》系列小说进行任何推广或授权同名小说改编页游,不得擅自冠以《鬼吹灯》之名;

...

由此看来,如果将《鬼吹灯》作品的产权与驰名商品独有名称的权益主体分开,即天下八厂获得“鬼吹灯”之后,天下霸场将在其后的几部小说中加冕。 《鬼吹灯》这个名字难免会引起很多《鬼吹灯》系列小说的粉丝的困惑,对网络文学商业模式的打击恐怕也是毁灭性的,不利于对中国网络文学的广泛传播,甚至还会对天下八常本人能够从《鬼吹灯》系列小说中获得的收入产生负面影响。

笔记:

[1] 《鬼吹灯之玲珑古城》《鬼吹灯之龙岭迷窟》《鬼吹灯之云南虫谷》《鬼吹灯之昆仑神宫》鬼吹灯:黄皮子墓》、《鬼吹灯之再临南海》、《鬼吹灯之怒·清溪湘西》、《鬼吹灯之武侠棺山》。

[2] 《协议》第4.2.5条规定:“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及本协议履行完毕后,乙方不得使用其真实姓名、假名或其中任何一种进行作品创作或作为作品中主要章节的标题。”

[3]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3民初27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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